(2016)津0112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尔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隆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尔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27号被执行人天津市隆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育才里19-2。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尔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RANDYYINGLINC,经理。申请人天津市隆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海尔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隆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海尔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