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10号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绿洲小区15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栗海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成溪路中段新华书店一、三层。负责人王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