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兆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华星安商贸有限公司、何劲、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兆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星安商贸有限公司,何劲,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兆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17号龙港西楼27楼。法定代表人张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昌春、王军,系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华星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好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3号盛世花城超市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劲,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省兆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华星安商贸有限公司、何劲、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暂算至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贵州华星安商贸有限公司前应支付贵州省兆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50737.42元及利息人民币750481.41元,律师费108115元,执行费人民币41493.34元,共计人民币3950827.17元。被执行人何劲、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