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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时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宁波时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150号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铁路西货站横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523084。法定代表人:魏剑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时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155458。法定代表人:叶惠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时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