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崇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崇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9号。法定代表人肖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崇琳,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57941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崇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