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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6号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兆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并非是因知识产权归属或侵权纠纷而提起本案诉讼,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价款的履行问题,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本案属于计算机开发合同纠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以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智远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晓兰书 记 员  伦志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