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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梧州市满天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焕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满天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满天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石焕强。梧州市满天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焕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苍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焕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满天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48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锦波代理审判员  林 芸代理审判员  李舒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启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