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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燕霞与侯艳利、职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霞,侯艳利,职继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318号原告赵燕霞,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艳利,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职继彬,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燕霞诉被告侯艳利、职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侯艳利、职继彬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侯艳利、职继彬的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燕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