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志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2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永年县。法定代表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易彦宾,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李志歌,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现行,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XX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邮政银行永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易彦宾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16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四被执行人价值192598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申请人提举的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36181.3元的银行存款。该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苗高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