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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廷,孙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廷,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桂琴,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额为14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