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潘明胜与王新河、崔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胜,王新河,崔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潘明胜。被执行人:王新河。被执行人:崔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新河、崔丽珍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