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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潘明胜与王新河、崔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胜,王新河,崔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潘明胜。被执行人:王新河。被执行人:崔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新河、崔丽珍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