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熊德全与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全,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01号原告熊德全,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志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全与被告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待找到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德全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昱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