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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熊德全与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全,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01号原告熊德全,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志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全与被告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待找到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德全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昱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