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24号申请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堂发被申请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闫波名的房屋产籍手续。三、冻结担保人鲁禧玮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