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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866号原告王×,男,1957年3月5日出生,现职业不详。被告赵×,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现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