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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卫东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9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卫东,男,汉族,1995年2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宜阳县看守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5时,被告人宋卫东与刘双庆、郭波、杜继峰、孟英伟、李志春(均已判刑)等人相继在洛阳高新区创展水岸贵都小区6号楼1003号将余某某控制在该房拘禁,逼迫余某某还赌债,期间余某某受到辱骂、殴打。后余某某被带至南昌路顺驰城小区某房继续拘禁,于2日上午又被带至创展水岸贵都小区6号楼1003号房拘禁。直至余某某联系他人向白群霞银行账户汇款1万元,后又联系他人送白酒98箱作为抵押并书写一张借条后直至当日约20时,余某某被送回。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宋卫东认罪,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洛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宋卫东供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东伙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等情节,量刑时为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宋卫东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为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卫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张团根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