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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香梅、李仁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香梅,李仁生,李春胜,陈希彬,陈伟明,李淑明,李金生,李万生,陈月智,李永生,杨成兵,李伟林,李新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宋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梅。委托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生。被告:李春胜。被告:陈希彬。被告:陈伟明。被告:李淑明。被告:李金生。被告:李万生。被告:陈月智。被告:李永生。被告:杨成兵。被告:李伟林。被告:李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香梅、李仁生、李春胜、陈希彬、陈伟明、李淑明、李金生、李万生、陈月智、李永生、杨成兵、李伟林、李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香梅、李仁生、李春胜、陈希彬、陈伟明、李淑明、李金生、李万生、陈月智、李永生、杨成兵、李伟林、李新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香梅、李仁生、李春胜、陈希彬、陈伟明、李淑明、李金生、李万生、陈月智、李永生、杨成兵、李伟林、李新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4.5元、速递费6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世伦审判员  唐希彬陪审员  丁希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