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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041号原告:李春荣,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荣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