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041号原告:李春荣,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荣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