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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某某公司与赵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赵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651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赵某某,女,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原告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颖独任审判。因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熙春、审判员史建颖、人民陪审员陈伟发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某某诉称,被告在原告的撮合下与案外人就本市嘉某某房屋(下称“系争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续配合买卖双方完成了过户、交房手续。依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原告居间已经完成,被告应按照双方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27,00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支付佣金27,000元以及自2013年7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赵某某(出卖人)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与案外人吴某1(买受人)就购买系争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佣金数额为27,000元,佣金支付时间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同日,吴某1出具了《承诺书》,表明已经得到作为买受方之一的吴2的合法授权,代表其签订关于系争房屋的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在下方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2013年8月9日,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下,与案外人吴2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2013年10月18日,系争房屋登记至吴2名下。因被告至今未���佣金,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承诺书及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等书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现已完成居间服务,促成被告与买受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27,000元,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某某佣金人民币27,000元。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3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熙春审 判 员 史  建  颖人民陪审员 陈  伟  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晓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