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521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光波与孙玉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波,孙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波,男。被执行人:孙玉强,男。申请执行人刘光波与被执行人孙玉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孙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波股权转让款16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