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候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46号院1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候建龙,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梁家沟村。本院在执行周玲申请执行侯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周玲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称其已经与被执行人候建龙私下协商和解,现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