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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章永香与郑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永香,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71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章永香,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郑斌,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斌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章永���人民币130,942.03元,应交执行费人民币1,864元,但被执行人郑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42.03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斌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江溶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