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柳国平、王小强与陈月云、XX金、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国平,王小强,陈月云,XX金,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国平,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强,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云,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金,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4号楼2层06店面。法定代表人陈财金。上诉人柳国平、王小强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柳国平、王小强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王小强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但是上诉人柳国平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且被上诉人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曾就相同事实、相同被告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为了便于查清本案与第一次起诉案件的关系,查清是否存在重复起诉,本案应当移送至第一次起诉案件的法院。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小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选择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原审裁定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