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德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德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德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000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德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德谊(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9的存款人民币367447.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