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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债权转让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27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审章塘乡。被执行人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负责人蒋德金,系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债权转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道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以被执行人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无财产可供执行,负责人蒋德金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道县祥霖铺镇红家山采石场无财产可执行,负责人蒋德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蒋德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