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贾书霞与王禄权、杜秋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霞,王禄权,杜秋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亚特尔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鵬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562号原告:贾书霞。被告:王禄权。被告:杜秋菊。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禄权被告: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XX被告:河北亚特尔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大子文白驼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杨被告:河北鵬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东区槐安东路**号仁和嘉园4-2201。法定代表人:杜群英原告贾书霞诉被告王禄权、杜秋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亚特尔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鵬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书霞诉称:2015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4.2%,还款日为2015年6月22日,该借款均汇入被告指定收款人杜会英农行个人银行卡内,被告杜秋菊、双杯公司、华凯公司、亚特尔公司、鵬馨公司为被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未如约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尚欠本金400万元,利息98.1333万元,本息合计498.1333万元。故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自原告贾书霞起诉后,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贾书霞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明以证实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书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