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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新伟与杨高强、杨永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伟,杨高强,杨永恒,杨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任新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高强,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永恒,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德民,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地址同上。关于任新伟申请执行杨高强、杨永恒、杨德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本案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