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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4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与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4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童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家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沱镇政府)与被上诉人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沱丝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渝0117民初59号民事判决。渭沱镇政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渭沱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剑,渭沱丝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家荣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沱镇政府一审诉称:2012年3月23日,渭沱镇政府、渭沱丝绸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重点投资项目协建办公室以及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草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站,根据《合同法》、国务院令第471号、渝办【2009】91号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以中介评估公司估价为基础,签订了包干补偿合同,补偿总金额为9024139.60元。2013年9月,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时发现对渭沱丝绸公司补偿的金额有误,多补偿了2530000元。其后,渭沱镇政府就此事与渭沱丝绸公司进行了协商,希望渭沱丝绸公司能够将因评估错误而多领取的补偿款退回,渭沱丝绸公司置之不理。现渭沱镇政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1、渭沱丝绸公司退还多补偿的补偿费25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渭沱丝绸公司承担。渭沱丝绸公司一审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2、包干补偿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渭沱镇政府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于法无据;3、国家审计机关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对民事合同没有确定力,不能成为民事合同履行的依据,且签订的补偿合同上面并未约定补偿金额最终要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渭沱镇政府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渭沱镇政府(甲方)与渭沱丝绸公司(乙方)及重庆市合川区重点投资项目协建办公室(丙方)、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草街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站(丁方)签订了《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库区重庆市合川区渭沱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包干补偿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由甲方对乙方进行包干货币补偿,乙方自行负责淹没处理。包干补偿资金合计9024139.6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857104元,构筑物313902.5元,设备22491.8元,国有土地1860618元、控制线上补助1759200,按时完成搬迁奖1210823.3元。第二条甲方完成了对乙方的全部补偿后,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移民补偿,乙方也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淹没搬迁移民奖励。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补偿后,必须完成渭沱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线下的淹没处理任务,自行解决企业自身内外债权债务关系。第四条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拆除工程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六条补偿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乙方自行拆除十年一遇淹没线下房屋、附属建(构)筑物等实物指标后,经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丙方按照签订的补偿合同金额足额拨付给乙方。丙方完成款项拨付后,有义务协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一道为乙方解除所有质押、抵押手续,并将相关产权证书返还乙方。在补偿资金拨付完毕后,补偿程序全部完成,乙方的补偿安置予以销号。……第八条重庆市合川区重点投资项目协建办公室参与本协议签订、鉴证,监督本协议履行并代甲方支付包干补偿费用。”2012年3月23日,渭沱丝绸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简称农商行合川支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渭沱丝绸公司以其淹没赔偿款偿还农商行合川支行的贷款。协议签订后,重庆市合川区重点投资项目协建办公室代渭沱镇政府转账支付了补偿款到农商行合川支行。2012年3月27日,渭沱丝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给渭沱镇政府。渭沱丝绸公司亦将合同约定拆除的房屋、构筑物等予以拆除。2013年9月24日,重庆谛威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涉及的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淹没资产评估咨询项目补充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重庆市审计局出具渝审函【2014】9号文件,因2013年对合川区设施的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发现因中介评估机构错误评估,对渭沱丝绸厂多补偿了253万元。2015年5月28日,渭沱镇政府向渭沱丝绸公司发出退款通知,因渭沱丝绸公司拒绝退还,渭沱镇政府遂于2016年1月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如前。案经审理中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渭沱镇政府与渭沱丝绸公司签订的《包干补偿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合同内容所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不能当然作为民事合同履行的依据。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赔偿金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依据,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故对于渭沱镇政府主张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合同履行依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渭沱镇政府以评估报告错误为由要求渭沱丝绸公司退还部分补偿款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包干补偿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只是合同金额最终确定的参考,并非最终确定的依据,故对于渭沱镇政府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27040元,减半收取13520元,由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承担渭沱丝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渭沱丝绸公司退还补偿费253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渭沱丝绸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以谛威评咨字[2012]第71号评估咨询报告的估价为基础,签订了《包干补偿合同》后,渭沱镇政府向渭沱丝绸公司支付了补偿款。二、评估公司根据《重庆市合川区重点投资协建办公室、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谛威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说明,自查组组织重庆渭沱丝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对渭沱丝绸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了补充评估报告。该补充报告何时,渭沱镇政府对渭沱丝绸公司的补偿资金有误,多补偿了2530000元。三、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评估机构对渭沱丝绸公司资产评估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双方签订《包干补偿合同》的基础,应当作为《包干补偿合同》的一部分。现在因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生错误,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发生错误,因此原《包干补偿合同》中约定的补充金额应当发生变更。渭沱丝绸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双方签订《包干补偿合同》主条文的前言部分载明,“以中介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渭沱丝绸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渭沱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资金2530000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包干补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包干补偿资金为9024139.6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渭沱镇政府向渭沱丝绸公司支付了全部包干补偿资金,渭沱丝绸公司按约定拆除了房屋、构筑物等。渭沱镇政府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双方签订《包干补偿合同》的基础,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资产评估报告有误,合同中约定的包干补偿金额应当发生变更。从《包干补偿合同》的内容来看,无任何一条明确包干补偿金额需以资产评估报告的估价为依据确定。《包干补偿合同》主条文的前言部分载有“以中介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内容,就此,应当作以下理解:首先,前言部分因为不是合同主条款,不反映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情况,因而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基础;其次,从该前言叙述来看,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要件,也是确定包干补偿金额的最终依据;再次,该前言部分并未明确是以哪家公司的哪次评估价作为基础,渭沱镇政府仅以重庆谛威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补充鉴定报告为依据,就认为应当对《包干补偿合同》的包干补偿金额进行调整,显然缺乏合同依据。基于以上分析,渭沱镇政府主张包干补偿金额错误,要求渭沱丝绸公司退还多支付补偿款,实质上是要求调整包干补偿金额。渭沱丝绸公司明确不同意渭沱镇政府的请求,说明双方就减少包干补偿金额并未协商一致,渭沱镇政府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难以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渭沱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昫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