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与陶士波、魏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陶士波,魏良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888号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陶圩村。负责人骆守金。委托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林,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士波,居民。被告魏良英,居民。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陶士波、魏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陶士波、魏良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士波、魏良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陶士波、魏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沭阳吴集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