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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怡芝与刘承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芝,刘承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怡芝,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承光,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芝诉被告刘承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怡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怡芝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