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怡芝与刘承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芝,刘承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怡芝,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承光,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芝诉被告刘承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怡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怡芝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