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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雪浩、张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浩,张猛,魏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浩,男,汉族,1981年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张猛,男,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魏广辉,男,汉族,住所地盐山县。王雪浩申请张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雪浩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