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文革与陈巨明、张令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革,陈巨明,张令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吕文革,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陈巨明,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张令京,女,36岁,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系陈巨明妻子。申请执行人吕文革与被执行人陈巨明、张令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文革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5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陈巨明采取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