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韩英姬与钟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姬,钟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440号原告韩英姬,女。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兴骅,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岩,女。原告韩英姬与被告钟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英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英姬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下月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钟岩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被告于当天收到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下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钟岩向原告借款,原告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钟岩,原、被告间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钟岩承诺2015年10月26日前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钟岩仍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钟岩偿还借款46,000元的诉请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原告的该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钟岩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英姬借款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被告钟岩给付之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岩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赵丽艳代理审判员 郭艳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