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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玉春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1,韩×2,韩×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韩×1,男。被执行人韩×2,男。被执行人韩×3,女。申请执行人韩×1与被执行人韩×2、韩×3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1依据我院(2013)平民初字第57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韩×2给付其财产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案件受理费十二元五角;被执行人韩×3给付其财产保全费一千元,案件受理费十二元五角。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韩×3已付一千零一十二元五角(已付清)。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韩×2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1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2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韩×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