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2民初86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尽丈夫与父亲义务,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被告声称在外打工,几年来不给家庭往回拿钱,使我和孩子生活及其困难,被告常年在外具体干什么我也不清楚。鉴于我和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女儿陈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均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1个。2、赤城县大海陀乡高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3、赤城县大海陀乡上斗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被告郭某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的调查笔录有:1、调查赤城县大海陀乡上斗营村村民委员会笔录一份。原告提交的证据1即结婚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2、3及本院调取笔录,能够证实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有效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2016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之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现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陈某甲应该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和债务问题,如发生纠纷可另案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陈某甲随原告陈某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利审 判 员 侯素云人民陪审员 汤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