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雷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867号原告雷某,女,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