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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沈连新与徐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连新,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沈连新。被执行人徐晓东。关于申请执行人沈连新与被执行人徐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晓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沈连新购房余款20000元。被执行人徐晓东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晓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和各金融机构查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晓东位于本市汇龙镇善成新村61号408室的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晓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其他商住房产登记。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6年6月2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201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