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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昌霖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霖,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567号原告林昌霖,男,46岁,1970年3月17日,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许峰,男,地址: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霖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昌霖承担。审判长 柳 本 清审判员 胡 冬 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