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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本志与司刚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志,司刚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259号原告:魏本志,居民。委托代理人:魏茂连,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司刚迎,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本志与被告司刚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本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本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魏本志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