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本志与司刚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志,司刚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259号原告:魏本志,居民。委托代理人:魏茂连,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司刚迎,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本志与被告司刚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本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本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魏本志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