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366号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春。委托代理人王清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燕,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