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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春云与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建筑监管、验收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曹春云,女,汉族,住通化市。再审申请人曹春云因诉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二道江区住建局)不履行建筑监管、验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立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春云申请再审称,开发商承建的美好家园二期楼房不设排水管、只使用渗水井,不验收就入住,二道江区住建局未履行监管、验收职责,造成申请人自建二层楼房严重开裂,无法居住。原审法院有案不立,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曹春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