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付强与王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强,王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张付强被执行人王吉勇申请执行人张付强与被执行人王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5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吉勇名下位于禹城市城区某街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2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