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世军、张乃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军,张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98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左权县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军,男,汉族,1969年8月1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张乃文,男,汉族,1967年4月5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军、张乃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军偿还申请人借款21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乃文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供担保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张世军名下的一套房产及被执行人张世军配偶纪明芳名下的一辆奥迪车。现双方就该案及被保全的奥迪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