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建文、林连娣与姚文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文,林连娣,姚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478号之一原告:唐建文。原告:林连娣。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连,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文英。本院于2016年6月2作出(2016)浙0110民初074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姚文英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文英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0万元)。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