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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立亮与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亮,刘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亮(曾用名杨东明),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光义,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立亮与被执行人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立亮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亮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光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光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0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