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立亮与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亮,刘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亮(曾用名杨东明),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光义,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立亮与被执行人刘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立亮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亮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光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光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0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