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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衡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学博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学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衡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伍学博,别名伍劲,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学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伍学博无法定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学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