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衡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学博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学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衡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伍学博,别名伍劲,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学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伍学博无法定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学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