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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伟诉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706号原告张伟,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负责人郭军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伟负���,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彭 宇代理审判员  王姣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