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郑正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郑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正元。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8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8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