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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吴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吴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950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农市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明,总经理。被告:吴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