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537号原告葛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阳县庞佐乡西团丁村人,现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素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