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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537号原告葛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阳县庞佐乡西团丁村人,现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素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