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谢昌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74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昌荣,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3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昌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钰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昌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昌荣窜至本市白云街道时代雅居后门花坛处,采用手推后视镜镜片后用剪刀撬、剪的手段,窃得陆某停放着的浙G×××××号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2片,计价值人民币7996元;随后,又窜至时代雅居后面卢大姐菜馆前面,窃得张某甲停放着的冀A×××××号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2片,计价值人民币7482元。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昌荣窜至本市白云街道陇新路251号门口处,采用手推后视镜镜片后用剪刀撬、剪的手段窃得马某停放着的浙G×××××号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2片,计价值人民币8452元。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昌荣窜至本市吴宁街道汉宁西路78号路边,采用手推后视镜镜片后用剪刀撬、剪的手段窃得张某乙停放着的浙G×××××号宝马越野车的后视镜镜片2片,计价值人民币31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现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陆某、张某甲、马某、张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昌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张某甲、马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蒋某、楼某、许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快递登记表、车辆信息、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6)1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谢昌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昌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昌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昌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昌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兰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